录用新员工怎样要求其提供担保
企业录用关键或涉密岗位录用员工,往往希望其提供担保,目的是在员工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时,公司维护权利多一种可能性。
用人单位要求新入职员工提出担保,可能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收取保证金(物)的形式,一种是以提供担保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形式。
对于第一种形式,即收取保证金,我国劳动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如果要求以收取保证金(物)的形式另订担保合约,这种做法是违反劳动法的,是可以拒绝签订的。
对于第二种形式,即要求提供担保人来承担连带责任,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没有法条作出过明文的允许或禁止。但是在实践中,确实有很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提供担保人以承担连带责任,并且这种行为也
未受到相关部门的制止。也就是说,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提出这样的要求,是不能说它不合法的,劳动者可以本着自愿的原则签或不签。
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对于上述第二种形式,在目前,是被《劳动合同法》明文禁止的。
有的HR认为,不使用“担保”,而是要求提供“保证”,行不行呢?这是不可以的。依据我国《担保法》,“保证”是“担保”的一种形式。
综上所述,公司在录用新员工时,不可以再要求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了。请HR充分注意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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