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当征地补偿遇上“假离婚”,是否有效?
经典解答:
我国旧的《婚姻登记条例》曾经规定,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属于无效登记,要收回离婚证。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出台以后,严格贯彻了“离婚自由”的原则,主张离婚是公民自己的事情,国家不再过多插手此事,因此便删除了此项规定。相应的,由于我国征地活动中的确会存在离婚后能多领取征地补偿款的事实,因此所谓的“假离婚”也层出不穷,当事人以为自己得了便宜,占了实惠,其实则不然,当事人还要承担起“假戏真做”的风险,一旦有一方借“假离婚”办了“真离婚”的事,虽然从道德上值得谴责,但法律是不会撤销“假离婚”的,比如本案中的王先生和徐某,两人自愿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从法律的角度,两人即已解除了婚姻关系,所以要撤销这种离婚登记,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相关法律: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入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附:中国式假离婚原因
中国式假离婚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为了子女上学、落户;有的是为了逃避计划生育政策;有的是为了逃避赡养老人;还有的是为了在单位分房子;也有的是为了办理出国手续更加方便。
也有的本身就是一方为了达到和对方离婚的目的,而编造了种种离婚的理由诱使对方“上钩”,在对方上钩后,又拒绝办理复婚手续,致使对方在感情上受到伤害,或在财产分割上受到损害。
此外,中国式“假离婚”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主要是大家对一些政策安排、资源分配有意见。为了逃避债务、获取更多安置房等目的而假离婚,说明了制度政策上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