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伤残赔偿金是损害赔偿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正确计算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受害人的伤残经鉴定部门评定,存在多种伤残等级的情形,此种情形下,对于如何计算多等级伤残赔偿金的问题有较大争议。
笔者在刚审理的一宗交通事故中,就涉及了多等级伤残的计算。该案中,受害者的伤残程度经司法鉴定部门所评定,其伤残等级根据不同的受伤部位分别为伍级、陆级、捌级、玖级和拾级5个级别,其中共济失调为伍级伤残,智力损害为陆级伤残,脾切除为捌级伤残,肝部分切除为玖级伤残,左动眼神经损伤为拾级伤残。对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受害方认为,由于受害人经评定共有五个伤残等级,每个伤残等级所获得的赔偿额相加已经超过了一级伤残的赔偿额,因此所获得的伤残赔偿金应按一级伤残计算。而加害方认为,受害方提出按一级伤残计算没有法律依据,应按其被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即伍级伤残计算伤残赔偿金。初接触此案件,笔者一时也手足无措,经多方了解,在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经鉴定受害方有多处伤残等级的,对伤残赔偿金的处理情况各有不同:有按被评定的最高等级计算的,有按被评定的最高等级上浮一个或二个等级计算的,等等。究其原因,均是对多等级伤残赔偿所应适用的法律依据不了解、或不能正确理解具体规定的适用方法所致。
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有专门的综合计算方法,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附录B中所确定的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公式”加以计算。笔者在处理上述个案过程中多方查阅资料,对此计算公式的运用进行了仔细地推敲和研究分析,现将对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方法的理解和适用撰稿成文,供同仁商榷,以期抛砖引玉,共同促进此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标准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