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是结伙作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将“结伙作案”解释为“二人以上共同作案”,并不意味着“二人以上共同作案”一律以“结伙作案”论。“结伙作案”是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一般理解为既包括犯罪集团等有组织犯罪形式,也包括结合比较松散、临时纠合的一般共同犯罪形式。“结伙作案”一般表现为二人以上的不确定的多数人,为实施犯罪纠合在一起,在形式上有明显的纠集过程,所涉及的犯罪事实相对复杂。犯罪事实单一、人员构成明确、人数相对固定的共同犯罪案件,不能认定为“结伙作案”。

  鉴于现行法律法规对“结伙作案”未作出明确界定,笔者建议,以司法解释形式,对“结伙作案”作出界定,明确“结伙作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2、共同作案前有明确的组织、策划过程;

结伙包括两人么(结伙法律定义是什么)

  3、所涉案件事实复杂。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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