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的区别

  1.想象竞合犯

  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2.牵连犯

  (1)概念: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如为招摇撞骗罪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采用破坏的方法盗窃)或结果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假冒注册商标同时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举例(牵连犯和想象竞合犯的区别举例)

  (2)处罚

  原则上择一重罪处罚,但刑法分则或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想象竞合犯:实施了一个行为侵犯了数个客体,触犯了数个罪名,

  牵连犯: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

  其次,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从两种犯罪形态的定义中可看出,想象竞合犯实际上只有一个危害行为,而牵连犯则有数个行为,如方法行为、结果行为。

  最后,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采用“从一重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凡刑法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无论其所规定的是何种处断原则,均应严格依照刑法分则条款的规定,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适用相应的原则予以处断。除此之外,对于其他牵连犯,即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处断原则的牵连犯,应当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定罪处刑,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相同点:

  (1)在主观方面都是在一个意图支配下,产生数个罪过

  (2)客体上,行为都是作用于数个不同的客体

  (3)罪名上,它们都触犯了不同的罪名

  (4)处罚上,一般都采用从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