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刑法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5、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量刑(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什么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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