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1、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因为存在法定事由,允许当事人申请变更或撤销全部合同或部分条款的合同。
2、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特点
1、订立合同时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
2、在提出变更或撤销前。合同已经成立,但因欠缺某些对社会,对他人无影响的有效要件,如果当事人无异议,则可以正常履行,视为有效合同。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对合同的变更或撤销有选择权。
4、经当事人变更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自变更协议达成后生效。
四、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5、乘人之危的合同;
6、效力未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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