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种类如下:
1、一般共同财产制
一般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婚后的全部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也就是说,不论是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也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归夫妻共同共有,由夫妻双方平等地享有财产的所有权,但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财产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⑴一方的婚前财产;⑵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⑶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⑷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⑸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一般共同财产因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双方离婚以及夫妻双方另行约定而终止。在一般共同财产制终止时,夫妻双方必须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和清算。在分割和清算时,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种情况:⑴如果夫妻双方有债务负担的,应一并对债务作出认定和处理;⑵夫妻双方的个人特有财产,在任何财产制下均为个人特有财产。
2、限定共同财产制
限定共同财产制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的财产均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这种财产制度与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区别在于共有财产的范围不同。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中共有财产的范围严格限制在婚后所得财产,婚前财产依法属于个人所有。而限定共同财产制中共有财产的范围完全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夫妻双方既可以将婚前的财产约定为双方共有,也可以将婚后的部分财产约定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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