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税函20041036号”的通知中,国家税务总局对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征收契税问题做出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时,不征收契税。
而税务总局同时明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对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则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继承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现金、有价证券、存款和储款、保险金、知识产权、债权等财产和产权,继承税的课税标的,为从继承人继承的财产中减除被继承人的债务(包括继承人承担的葬礼费用、在继承期间用于保存并管理继承财产的费用、财产继承有关的公证费)的余额继承税额,以上述余额的百分之六至三十为税率计算。减除被继承人的债务时,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继承财产的价格为继承财产所在地的价格。评估继承财产时,应当经会计验证机关验证继承税。
继承税,必须以现金缴纳。因不可避免的事由,以实物缴纳继承税的,应当将写明其理由、财产的种类、价格和其他必要内容的申请书报有关税务机关批准。实物,应当为继承的财产。继承人应当自继承财产之日起二十天内向有关税务机关提交写明继承财产额、减除额、课税标的额、继承税额和其他必要内容的继承税缴纳文件和经会计验证机关验证的继承税减除申请书后,缴纳有关继承税(继承人为二名以上的,由个别继承人缴纳所继承的份额相当的继承税)。
申请书必须写明继承人姓名、住所、继承税的减除项目和款额以及其他必要的内容。
继承税额三百七十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向有关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在三年内分期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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