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相邻关系的种类
1.因使用邻地、通道,或通行而发生的相邻关系
因使用邻地而发生的相邻关系,往往是因相邻一方的房屋或土地,由于自然条件或其他原因,而处于相邻地方的建筑物或土地的包围之中,非通过相邻地方的通道、土地而不能通行,他方应当允许通行。要求通行的一方,应当与他方协商,并选择他方损失最少的路线。
2.因相邻环境保护祈发生的相邻关系
相邻各方应当自觉防止环境污染,以免影响他方的生活和牛产。相邻一方在修建厕所、粪池、污水池或堆放、排放腐烂物、有毒物、垃圾及废气、废水、粉尘时不得侵害他方,亦本得以高音、噪音等妨碍他方的工作、生活和休息。如有侵害,受害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3.因险情危害而发生的相邻关系
相邻各方之间,有时会出现危及正常生活的险情,加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窑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应当分别情况,清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4.因相邻通风、采光、管线设置而发生的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人在建造房屋时,必须照顾到周围相邻人的实际需要,不得妨碍邻里的通风、采光。因相邻一方的行为或原因而致使他方室内通风、采光不足,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相邻一方因架设电线(照明、通讯等)、埋设管道(自来水、煤气、暖水管道等),需要通过他方房屋或地基,他方应当允许。但受益一方事后应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因此造成损失的,还要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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