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已经灭失可以申请行政裁决吗

  房屋已经灭失可以申请行政裁决,但房屋已经灭失属于法定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的情形,所以该类申请不被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房屋已灭失的能否进行评估(房屋灭失后产权是否存在)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需要中止行政裁决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规定,需要中止行政裁决的情形包括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不可抗力;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等。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况。

  中止裁决的因素消除后,恢复裁决。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房屋已经灭失是行政机关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的情形之一,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提起申请的权利,致使无法被法律保护,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www.zhenruikeji.com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