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担保财产保全后是否可以居住

  对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后,如果房屋被人民法院贴上了封条的,房屋不能居住,如果没有贴封条的,可以继续居住,但对于生活必需的房屋,被保全人可以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八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九条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二、诉前财产保全需要什么条件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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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人民法院对房屋保全后,房屋还能不能居住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被申请人生活必需的房屋,可以居住的。如果房屋贴上了封条, 就不能再居住。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法律咨询网www.zhenruikeji.com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