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被强拆如何举证

  对房屋强拆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被告人承担举证的责任。被告人可以提供书证、物证等的证据证明强拆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房屋被强拆该告谁法院(房屋被强拆,我该找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二、强拆房屋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1、拆迁补偿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经法院的立案审查,做出的拆迁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而且必须具有依法取得裁决职权的部门作出。

  3、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并向被强制拆迁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

  4、只有在被拆迁人不自动拆除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5、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必须经过合法的审批。

  在遇到拆迁时,要分清楚拆迁中的拆迁程序是否是合法的,如果不合法而强制拆除,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的留下相关的证据,方便进行事后救济维权。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房屋强拆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被告就强制房屋的合法性提供证据,而证据的类型包括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臻睿律师www.zhenruikeji.com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