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被强拆如何举证
对房屋强拆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被告人承担举证的责任。被告人可以提供书证、物证等的证据证明强拆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二、强拆房屋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1、拆迁补偿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经法院的立案审查,做出的拆迁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而且必须具有依法取得裁决职权的部门作出。
3、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并向被强制拆迁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
4、只有在被拆迁人不自动拆除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5、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必须经过合法的审批。
在遇到拆迁时,要分清楚拆迁中的拆迁程序是否是合法的,如果不合法而强制拆除,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的留下相关的证据,方便进行事后救济维权。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房屋强拆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被告就强制房屋的合法性提供证据,而证据的类型包括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臻睿律师www.zhenruikeji.com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