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局可以直接解除保全吗

  执行局只负责案件的执行,所以执行局是没有权直接解除保全措施的,解除保全要由法院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财产保全后怎样处理

  1、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等,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被法院依法受理并同意后,法院就会依法查封冻结被告财产。

  2、原告就应当在30日之内起诉至法院,否则过了时效,保全自动失效。

  3、原告在30日之内起诉至法院,则保全一直持续到判决生效。

执行局多久会处理财产保全(执行期间可以保全吗)

  4、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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