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标委托人能更改吗
原则上说,法人代表授权应该是委托自己公司业务骨干或有投标经验人员,全权参与政府采购投标事宜,被委托人应该是本单位工作人员,然而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一种新情况,即外省市公司法人授予本地“土著人”参与投标,一旦中标后所有工作将由被委托人承担,虽然投标文件与合同签订的印章由委托放出具,但仅是形式而已,是由当地供应商为了拿订单而私下通融的结果,付款手续办理都由被授权人处理。
因此出现了许多弊端:如投标项目供应商很少时,有外地不同企业授权本地几家供应商代表投标,有其提供中标产品,由于本地供应商被此熟悉,且政府采购授权制被其玩弄,他们可以在私下进行着多方面的交流,缺乏竞争时,价格服务有可能被垄断,有串标嫌疑。
试想,某人想谋求中标,只要事先与多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外地供应商取得联系,借用其资质,然后再在本地寻找几家抢手投标一切事务皆在其掌控中了。防范之法,一是各投标人提供与授权人公司劳动关系证明,包括养老关系、工资证明等,一旦不属于本企业的人就会立刻露出狐狸尾巴。二是要投标人提供各项投标资质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律无效,三是招标信息要公开发布,一旦发布时间要有效掌控,让潜在投标人有充足的信息响应时间,便于充分竞争,彻底打破本地垄断投标数量的企图。四是招标方式要规范,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界定采购方式,不能被采购所谓领导招呼、时间紧迫等不规则理由所蒙蔽,因为一旦供应商之间存在中标企图,总会寻找非招标方式进行,总体说来非招标方式没有公开招标透明,也给了投标人施展才华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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