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经济赔偿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如果积极赔偿,反映了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给被害人弥补损失的心态,如果能因此取得被害人方的谅解,则对案情扭转局势更加有利,多数情况下,可以被法庭认定为认罪态度较好,而酌情从轻处罚。而就这样一个“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而言,则是截然不同的天地,甚至是地狱与天堂的差别:
在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等罪行相对较轻的情况下,被告人很可能被判处缓刑,而获得相对的法律自由;即使是在3年以上的交通肇事罪或者是故意伤害罪,也仍有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到五年;
在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死),或者因抢劫、聚众斗殴、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过程中造成的被害人死亡的严重犯罪,如果赔偿积极、到位,也有相当的可能使本应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从轻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从而保留性命;或者说本来是无期徒刑的,可以降低为十五年或以下有期徒刑;
但如何与被害人方协商谈判,取得被害人一方谅解,则因案而异,因当事人情况而异,没有固定的模式可循,这需要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根据不同的案情灵活采取相应方式方法;
那么,有的案件的被告人,因为某种原因,在一审期间没有赔偿被害人方的损失,进入二审程序,在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况下,是否一定改判一审判决?
答案是否定的!
对于这个问题,因没有明确的相应的法律规定,各地法院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可以遵照执行。其实,因为案件的情节各异,也难以作出统一规定。
2009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京高法发[2009]226号)的通知,该通知第28条可以算是比较明确的答复,内容如下:
被告人在二审期间积极赔偿的,能否据此改判一审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