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产作为执行标的物,法院是否可不可以委托拍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因此,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作为执行物被查封后,海淀法院可以通过合法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予以拍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在执行案件中涉及房地产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房屋拍卖成交后,该房屋的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你时起即转移,该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也因拍卖而消灭。
另,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裁定,如果你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时,被执行人拒不交回房地权属证书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注销其证书,并为你办理新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因此,不存在你所顾虑的不能办理房屋过户的问题。
【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可以参加执行标的物的竞买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查封后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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