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能优先普通债权吗
1、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具有优先性,抵押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将抵押物予以变价并就价款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受偿。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抵押权的实现顺位是怎样的
不动产抵押权的顺位:(1)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2)同一天登记的,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动产抵押权的顺位:(1)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2)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一天登记的顺位相同;(3)均没有登记的,顺位相同(均为最后顺位),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的顺位变更:(1)达成变更顺位协议;(2)不动产顺位变更需要登记生效,动产登记为对抗要件。(3)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抵押权顺位的相对抛弃:对其他抵押权人:抛弃者和被抛弃者顺位不变;抛弃者和被抛弃者之间:同一顺位,按比例清偿。
抵押权顺位的绝对抛弃:后顺位的抵押权人的顺位依次升进,抛弃者为最后顺位。
抵押权的顺位让与:(1)对外:各抵押权人顺位不变;(2)对内:先满足被让与人,后满足让与人。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于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物权法以及民法典规定,抵押权具有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抵押权内部的实现顺位上依据动产和不动产抵押有不同的规定,需要在个案中予以明确。若有法律问题,欢迎到法律咨询网www.zhenruikeji.com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