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拍卖是否适用串标罪
串通的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拍卖与投标是两种不同的行为,刑法也没有明确地将串通拍卖行为规定为犯罪,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不宜将此行为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罪定罪处罚。在拍卖过程中恶意串通的行为,违反拍卖法的规定,按照《拍卖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由工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二、拍卖与招标投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同
根据《刑法》第230条规定,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竞价者的买卖方式。而招标投标一般是指招标人就某特定事项向特定相对人或社会发出招标邀请,有多家投标人进行投标,最后由招标人通过对投标人在价格、质量、生产能力、交货期限和财务状况、信誉等诸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在平衡的基础上,选定投标条件最好的投标人,并与之进一步协调、商定最终成立民法典律关系的一种合同行为。从行为性质来讲,拍卖和招标投标都是竞争性的交易方式,是合同缔结的一种特殊方式,二者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招标投标和拍卖仍有本质区别,如二者在概念内涵、标的、目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适用法律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因此,招标投标和拍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外延并无包容关系。从社会上一般人的观念来看,招标投标和拍卖也是两种不同的交易方式。
串标行为和拍卖中的串通行为确实有很多相似之处,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在拍卖活动中采用串标罪概念的案例。但是大多数法院还是认为拍卖和招标是不同的行为,不应把拍卖中的串通行为和串标混为一谈。如果需要更多帮助,请到臻睿律师www.zhenruikeji.com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