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从逻辑上对该条的理解是: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用招标投标方法,即适用本法(当然,《招标投标法》第67条规定的例外应不包括在内)。

  法律咨询:我们公司有个实际问题:在招标的时候,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标准比较高,当然,这是为了能够拿到这个标。但在签合同的时候,和用户达成共识,把标准降低了。

  但一直有个隐忧,如果用户又拿出原来的投标文件来,我们该如何申辩?也就是说,当招标文件与同一项目的合同有出入或矛盾的情况下,以哪个为准?

  律师解答:招标文件在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只是招标方所发出的一个希望他人向其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你们公司参加投标,这在性质上属于要约,即希望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一旦受要约人做出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及受此要约内容的约束,合同即告成立。但是,之后你们在签合同的时候,又和招标方达成共识,把标准降低了,这在性质上是对原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成立了一个新的合同。此时,约束你们双方的是这个新的合同,已经不是之前通过招标投标中标的一系列程序所成立的那个合同了。

招标文件等同于合同吗(招标文件与合同不一致,以什么优先)

  相关法律知识:

  《招标投标法》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和条件,并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的关系。目前,在招标代理机构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满足水利工程项目招标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数量非常少,不能满足要求;

  二是现有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多数既从事着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的工作又从事着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因此,必须立即着手将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从现有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中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招标代理机构,并加以扶持,使其满足《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