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废标后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怎么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该由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政府采购当事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接到询问后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需要注意的是,询问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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