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检验的目的是查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与合同的约定相符,因此它密切关系着买受人的合同利益。在国际贸易中,大都采用交单付款方式。买方通常都是在卖方移交提单时支付货款,等货物运达目的地后再进行检验。在这种情况下,买方虽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但并不构成对货物的接受,也不影响买方检验的权利以及对卖方违约采取各种法律补救措施的权利。

  对标的物的及时检验,可以尽快地确定标的物的质量状况,明确责任,及时解决纠纷,有利于加速商品的流转。否则,就会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维护健康正常的交易秩序。因此,民法典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买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一般由谁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以后,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如果风险由出卖人负担,出卖人则失去了要求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权利;如果风险由买受人负担,则尽管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买受人仍应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有利于保管标的物免遭损害的角度讲,标的物在谁手里,谁较容易保护标的物,谁就应承担标的物风险,标的物易手,风险也就同时易手。因此,标的物的风险应当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是标的物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

商品验收入库需要进行哪些活动?(验收商品入库分录)

  为了收货物后发现货物有损坏,交易之前应该找个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下,臻睿律师www.zhenruikeji.com提供优秀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