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个人隐私是否违法

  这要看实际情况,看是否规定要公布个人信息,看规定公布哪些信息。

  【案情】原告王某系某小学退休教师,因职称工资未获主管部门批准,向被告某市教育局申请查阅与自己职称相同、但工资已获批准的其他两位退休教师的出生时间、退休时间、评定职称时间、兑现工资时间和批准手续等相关材料。被告多次口头答复原告称,原告请求查阅的相关信息涉及他人的个人隐私,不同意其公开申请。现原告以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评析】关于涉及他人隐私的人事档案信息能否申请公开问题,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他人隐私神圣不可侵犯,人事档案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例外情形不能申请公开;第二种意见认为,作为人事档案信息的政府信息并不完全构成个人的隐私,在第三人申请公开的事由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将信息“分割”公开。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条例》对“隐私权”没有具体界定,对于何为“隐私”,更多的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根据“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在认定以及法院最终裁决是否因保护隐私的需要而不公开某项信息时,需要在个人的隐私保护、公开的公共利益性以及行政权力规制之间进行衡平。即某些信息内容虽然涉及第三人隐私,但是在将其公开并不会给第三人造成实质性或者潜在损害、且有利于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条件下,是可以予以公开的。本案中,原告的主观意愿中并不存在获取第三人信息资料的“恶意”,其目的在于查阅主管部门对相关工资、职称政策的落实情况,即对行政相对人在同等情况下是否同等对待。应该说,此类信息对特定相对人的公开并不会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更何况诉争信息内容实际涉及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权力的运行,这一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内容按照透明化要求也是要公开公示的。

政府信息公开中的隐私权保护(政府信息公开的违法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