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信息公开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工作方式是什么(政府信息公开由谁负责)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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