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刑法对战时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对战时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

  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对战时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的量刑原则有哪些?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被告人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情况,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综合考虑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确保刑罚目的的实现。但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平衡。

  三、战时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的定罪证据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由此可见,战时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位犯罪,无论是对单位判处的罚金,还是对单位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所判处的刑罚,都应该结合故意延误军事订货造成的后果分析,构成此罪的,可以通过辩护律师争取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