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违约条款的适用条件
交叉违约条款的适用是由起算金额、所针对的债务性质、违约性质、违约主体等方面决定的,每一个环节上所设定规则的不同将决定实际交叉违约条款被启动的难易程度。
交叉违约是指如果合同项下的债务人在其它合同或类似交易项下出现违约,那么此种违约也将被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本合同的债权人可以对该债务人采取相应的合同救济措施。
交叉违约条款的理论依据主要是英美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按照大陆法上的传统民法理论,在合同成立以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债权实现时,应先履行一方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在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拒绝自己债务之履行。发生不安抗辩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必须在双务合同成立后,后履行方发生财产状况恶化的情形;其二,必须是后履行方财产明显减少而有难以履行的可能。
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中,创造和解释法律的核心机构为政府的三大部门: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负责的行政。而官僚、军事和警力则是执行法律,并且让法律为人民服务时相当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个法律系统的运作,同时带动法律的进步,则独立自主的法律专业人员和充满生气的公民社会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由人民而立,并保护人民的利益。这是社会主义社会法律的基本精神。法律的基本精神既体现了国家性质,也反映了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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