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2009年,实业公司与建筑公司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而签订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双方进行了设计变更。2010年,该工程因无开工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等原因,被建设主管部门停工。随后,就未完工程,双方办理交接。2011年,就已完工程,建筑公司以仅获得800万元工程款,起诉主张余下工程款。经鉴定,按定额计算,已完工程造价1900万元;按合同约定价格,已完工程造价为1300万元。对此,实业公司认可欠付建筑公司工程款,同意按合同约定支付1300万元。建筑公司主张应参照定额计算标准支付。请问此时的支付原则是什么?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案涉工程应进行而未进行招投标程序,应为无效。前述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条出于对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请求权的限制,设置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前提条件。前述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可参照签订原合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标准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主要是在因增减工程的性质、标准不宜适用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或原合同约定不明无法适用的情况下选择的结算工程款方法。而本案工程虽进行了设计变更,但已完工程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应依当事人约定进行结算,因此,案涉施工合同虽无效,但应作为双方之间结算工程款依据。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进行抗辩。
根据鉴定结论,已完工程造价为1300万元,双方确认实业公司已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800万元,故实业公司支付建筑公司尚欠工程款500万元及利息。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