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法和相关法规规定,旅游业的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申报缴纳地点随营业税申报纳税地点而定。
二、纳税期限
1.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缴纳期限比照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纳税程序
1.旅游业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人按季计算出应(预)缴企业所得税,按月(次)计算出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纳税人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年度(或实际经营期)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并按规定预缴、清缴税款;在纳税期满之日起十日内报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向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