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的诉讼时效如何中断

  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无因管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管理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管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

无因管理发生何种法律效力(无因管理案件的争议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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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明确请求范围。

  即哪些费用可以请求对方支付,哪些费用不可以请求对方支付。一般说,管理人若妥善为他人管理事务,并且其管理在客观上又有利于被管理人,管理人可就下列费用提出请求:

  (1)请求偿还管理人为被管理人支出的必要或有益的费用。

  必要或有益,应按照管理人支出费用时社会上的客观标准和观念来决定,而不是取决于某个人的意志。

  (2)请求清偿必要或有益的债务。

  (3)请求赔偿因管理而造成的损失。

  2、在进行管理活动时应尽心尽责妥善管理。

  所谓妥善管理,从客观上来看,管理要有利于被管理人,使被管理人的财产少受、免受损失,或增加其利益,否则,尽管进行了管理活动。也不能向被管理人请求补偿,如造成被管理人的损失还应当负责赔偿。妥善管理还包括管理活动不得违背被管理人曾*示过的意思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此意思不得违背法律或社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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