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的区别:

  一、概念的区分

  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

  无权处分: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二、构成要件的区别

  无权代理:

  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无权处分:

  1、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

  2、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三、法律效力的区别

  无权代理: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行为的区别(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根本区别)

  被代理人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既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承认。一旦追认即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对象指向的是“无权处分合同”,而非“无权处分行为”。

  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该处分合同效力属效力待定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