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能重新申请交通事故认定
伤残者在发现伤残评定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在收到评定报告的3日内向上级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伤残者需要提供有效和合法的证据,复核申请只可进行一次。
伤残者有证据能够证明法院委托的伤残评定存在下列几种情况的,法院应当准许重新鉴定:
1、评定机构或人员没有合法的评定资格。
2、评定过程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
3、评定报告结论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结果有效性的。
4、评定结果和伤残者的实际情况不符的。
二、如何重新申请交通事故认定
1、申请的主体
(1)事故各方当事人
(2)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事故的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名义提出申请,并注明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其中,法定代理人包括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监护人。同时,需要注意的时,假若申请重新认定时,事故当事人已死亡,法定代理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申请。
(3)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
2、申请的期限
当事人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重新认定的申请。
3、申请材料
重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申请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等
4、做出期限
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分别送达事故当事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