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一方违约不负责任算无效合同吗?
有一方违约不负责任不算无效合同,
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效合同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订立合同的民事主体不合格,即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
(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在现实生活当中,根据我们国家《民法典》当中的规定无效合同主要指的就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主体资格不适格,还有就是一方通过欺诈胁迫的方式订立合同以及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的话,可以确定合同是属于无效的,其他的话基本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