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合同中违反无偿服务约定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无偿服务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自愿利用自己的特长免费向对方当事人提供帮助,以解决对方当事人的需要。在有偿合同中,有时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一定的、无偿的技术或劳务服务,以满足对方的需要。在本案中,应提供无偿服务的乙公司拒绝提供该服务时已明显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理由如下:
一、写入合同中的条款都是合同条款,不应以有偿无偿来划分是否是合同条款,在这一点上有偿合同、无偿合同是一样的。无偿服务既然列入合同条款,就不应当以是否有偿来确定是否违约,而应按照是否全部履行来衡量,履行合同只要不符合合同条款就是违约。这也是符合严格履行的合同原则的。
二、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是法律的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整、全面、准确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坚持合同的全部履行原则。任何一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都是违约行为,都构成违约。
三、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服务尽管是无偿的,可一但写入合同中就不能再按一般的口头承诺一样对待了。因为,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是相当慎重的,每个条款之间都有一定的关联,无论在权利上还是在义务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平衡性,如果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即使是无偿的义务,也会打破合同中的这种平衡性,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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