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资不抵债可以申请破产

  有限责任公司资不抵债时,其股东责任如何?

  某二人注册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后某人起诉该公司,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那么,当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否由股东在其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以防止开办人借助开办公司敛财逃债?即若股东出资9万元,则当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该股东须在最高金额为9万元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请问以上观点是否正确?

  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之一。根据该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包括两层意思:

  一、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资不抵债法人会是失信人吗(有限公司法人债务承担)

  二、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当公司的债务超过其全部资产时,有限责任公司对超过其全部资产的那部分债务不予清偿,即不承担责任。

  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对公司负责,是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限责任公司最大的不同之处。公司法基于对债权人的保护,专门对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实缴出资额即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作出了规定;还规定了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如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上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当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只有有证据证明股东未履行其出资义务,或者履行出资义务不完全时,股东才应在其未履行的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