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在劳动改造期间受伤的是否认定为工伤,由谁赔偿
服刑人员劳动期间受伤构成工伤。
服刑人员在劳动改造期间受伤赔偿:《监狱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罪犯在下列情况下致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日常劳动、生产或从事监狱临时指派或同意的劳动的;
(二)经监狱安排或同意,从事与生产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的;
(三)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监狱指定,但从事有益于监狱工作或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
(四)在劳动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职业病种类、名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在生产劳动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经监狱确认其他可以比照因工作、残或死亡享受工伤补偿待遇的。
第八条虽然符合第七条规定范围,但由下列行为造成负伤、残疾或者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自杀或自残;
(二)打架斗殴;
(三)酗酒;
(四)违犯监规纪律;
(五)犯罪;
(六)蓄意违章或故意损坏生产工具;
(七)经监狱确认不应认定为工伤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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