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劳动权利

  劳动权利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享有要求劳动就业的机会和按劳取酬的权利。在我国,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完成了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继续升学的,依法可以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个体劳动。依照我国《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如下劳动权利:

  一、就业的权利。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享有就业的权利。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二、选择职业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未成年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从事的职业。

  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未成年工在向用人单位付出劳动的同时,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四、休息休假的权利。未成年人有权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享受法定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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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未成年工有权获得特殊的劳动保护。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的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六、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未成年人有权获得必要的职业培训。职业培训的内容包括职业道德、职业技术、法律知识、预防犯罪教育等。

  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未成年工在患病、负伤、失业等情形下,有权获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

  八、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未成年人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有权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九、其他劳动权利。例如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以合法方式参与民主管理权利;就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