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单位认为是个人责任,劳动者该如何抗辩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想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采用下面几个证据:
1、社会保险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据。
2、工资发放记录。如盖章的工资条、工资卡的银行记录。
3、胸卡、门禁卡、工作证、工作卡或工作记录单(表)。
4、房贷收入、缴税证明。如可以以买房买车贷款为由让公司开据收入证明。
5、考勤卡。最好是原件,且有公司的公章之类的。
6、工资支付证明、拖欠工资的书面证明等。
7、代表公司签署的商业合同、文件、以及授权书、出差的相应证据等。
8、工作记录、出差的相应证据等。
9、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记录。
10、同事的证人证言,最好由在职的同事进行证明。
11、录音。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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