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获公房使用权的一方有补偿吗

  公房使用权判给了一方,另一方能否取得补偿?

  (1)如果一方无权取得公房使用权,那么也就不存在补偿问题。

  (2)如果双方均有权取得公房使用权,由于使用权最终只能判给一方,因此得房方应向未得房方进行适当补偿。

  二、离婚后公房使用权归谁

  公房使用权判给男方,还是判给女方呢?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结合实际业务经验,我们认为,法院在该问题的处理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夫妻离婚,受到最大伤害的是孩子。为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将公房使用权判给带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此外,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应判归女方抚养。

  (2)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这不是“女士优先”的问题,而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婚对女方的伤害和打击要比男方大。据调查,目前离婚率高发的年龄段有三个:第一个阶段是刚结婚两年内,进了“围城”,想出去;第二个阶段是三十五岁左右,男方事业有成,有外遇,容易离婚;第三个阶段是五十五到六十岁,觉得人生一世,也要潇洒一回,容易出轨,导致离婚。特别在第二个阶段,离婚率相当高。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什么是“过错”呢,一般来说主要是指由于谁的原因造成了夫妻离婚。在实践中,主要的情形是一方有婚外情,或有赌博等不良嗜好,或道德品质败坏等。

  (5)参考公房产权人(单位)的意见,决定判给男方或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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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以上介绍,在离婚时,未获公房使用权一方能否获得补偿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未获公房使用权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律咨询网www.zhenruikeji.com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