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条件是什么
1、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进行解救的;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3人次以上的;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教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而且还侵犯了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其侵害的对象由其所侵害的客体的多重性所决定,亦具有多重性,一般包括依法在执行解救公务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协助执行解救活动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或儿童。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范围主管、负责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工作的便利,而不是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便利阻碍解救工作。所谓解救职责是指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从人贩子、收买人或绑架人手中解脱出来、安置或者送返被害人等解救工作的职责。我国目前履行这些职责的机关、组织主要为公安机关、民政、妇联。故主管解救工作的也主要是这些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到法律咨询网www.zhenruikeji.com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