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肖像权侵犯的条件是什么?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
而对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权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则是当前法律中的空白。
人物卡通形象未经许可使用也构成侵权
肖像权,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肖像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权利,该肖像的特征是能够通过该图像得以辨认、区别该权利人,或者得以通过该图像能够指向具体的人,进而通过该图像与权利人产生联系。
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人物肖像无论是‘卡通版’还是真实的‘写真版’,如果能够达到上述效果,就应该认定是权利人的肖像权。
采取何种措施维护自身肖像权?
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
侵犯肖像权赔偿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
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