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征收林地、草地、水面、滩涂、沙化土地后,如何发放土地补偿费的规定比较概略。
但根据2007年《对国有划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管理的意见》规定在对这几种特殊地类的土地进行补偿时,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不同,补偿款的受得人和受得的份额也不同。
第一、划拨取得的。国有林场直接管理使用林地、草地、沙化土地的,根据《复函》的规定,应当参照征收农村集体农用地的补偿标准执行,土地补偿费全部归国有林场农场。
第二、转让取得的。经由政府协调,社会投资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沙化土地使用权的,社会投资者已经与转让方脱离关系,成为与国有林场农场平等的独立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沙化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复函》,土地补偿费全部归该社会投资者,发放标准同样参照征收农村集体农用地的补偿。
第三、承包取得的。农民或者企业承包国有林地使用权的,农民承包国有草原的,以及农民或者企业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场、草场、水域、滩涂、沙化土地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应“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后,“按照征地补偿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农民集体与承包者之间“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
此外,部分省份也因地制宜制定了具体的分配标准,而且规定对于承包土地被征收后产生的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应予以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也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