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受理侦查的案件发现涉嫌监察机关管辖怎样处理

  1、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沟通。并按以下情形处理:

  (1)经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和相应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机关;

  (2)认为由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察机关管辖的相应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对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续侦查。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七条

  二、监察委主要负责什么案件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标准(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和监察委区别)

  依据我国国家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委员会的管辖的对象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公职人员,案件是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犯罪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沟通。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到法律咨询网www.zhenruikeji.com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