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笔迹鉴定的内容是什么?
检察院笔迹鉴定的内容有:
1.比较书写动作一般状况特征、文字布局特征、书面语言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2.比较单字或笔画单个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3.比较各组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4.比较各类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对于字迹多的检材,比较检验时要对上述四方面的相同特征和不同特征进行精确地统计分析,用数学方法反映书写习惯的量与质方面的异同。比较笔迹特征异同的方法,是以目力观察比较为主,并借助于摄影仪、比较显微镜、幻灯片进行形态比较。
二、笔迹鉴定结果的判定
笔迹鉴定既要重视对差异点的评断,也要重视对符合点的评断,不能片面地否定一方面就盲目的肯定另一方面,即在确定差异点属于非本质的性质以后,就贸然做出肯定同一结论是不科学的。符合点也有本质的符合和非本质的符合之分,如果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相同特征的数量、质量占绝对优势,即构成本质符合性质;如果两者相同特征在数量、质量方面占的比例小,即属于非本质性的符合。
经过差异点和符合点的评断,如果检材笔迹与样品笔迹之间,出现了本质符合和非本质差异,或者本质差异与非本质符合的的结果,既可做出检材笔迹与样品笔迹是同一人书写或不是同一人书写的确切结论。评断差异点的要点,是要确定差异点的性质。其性质有本质差异和非本质差异两方面。非本质差异说明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不同特征数量与质量所占的比例较小,本质差异表明两者不同特征的数量、质量比例大。前者一般说明两者为不同人书写习惯体系的反映。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可以根据审查的具体情况来进行笔迹鉴定处理,特别是涉及到重要方面的证据,是需要对相关笔迹进行合法的认定的,必须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形成合法的鉴定报告,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