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原告的汽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二千余元。庭审中原告提供了维修费发票以及维修清单,还有受损车的照片;被告认为原告修车花费过高,但未提供证据。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在审判实践中,修车费属于事实问题,需要通过证据来确定。由于汽车修理基本都是由专业的维修公司进行,因此维修单位出具的费用发票及维修清单就成为确定修车费的重要证据,它们能直接证明修理支出费用。在该案中,原告提供了发票和维修清单,还提供了受损车照片作为旁证,应该说是比较充分地证明了修车费用;而被告没有提供任何相反证据,只是主观认为费用过高,这种没有证据支撑的当事人个人意见是很难被采信的。
案例二:
原告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三万余元。诉讼中,原告提交了维修费发票,但该发票是在车辆修理完成后两个多月才开具。法院考虑到原告提供的发票与维修时间存在差距,不能完全反映原告车辆维修真正损失,根据车辆受损的实际状况酌情判定修车费为一万余元。
维修费发票和维修清单虽然是能直接证明修车费的重要证据,但如果它们存在无法消除的瑕疵,那它们的证明力将大打折扣。在该案中,由于发票本身存在的瑕疵,而且原告没有证据能够消除这种瑕疵,所以发票所证明的金额就不能完全被采信。当然原告可以通过举证来消除发票存在的瑕疵。
案例三:
原告的货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四万余元。庭审中原告提供了维修费发票和维修清单,两者数额虽然一致但费用项目有差别,经法院调查,维修单位认可维修费已经实际收取;被告认为发票为虚假并进行了举报。法院根据调查结果认定原告货车已经实际进行了修理,发票问题不影响原告修车的实际支出费用,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修车费为准来确定损失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