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下住户经营快餐外卖,应征得同意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根据该条规定,业主不得随意改变住宅的居住用途。如果需要改变住宅的用途,首先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如要符合国家卫生、环境保护的要求,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等,并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同时,还要征得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里的“利害关系业主”是指相邻的业主,因为业主改变住宅房屋用途,将对他们的生活产生直接影响。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申请将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应当遵守的规矩不少,主要有,不得违反小区管理规约;不得从事存在安全隐患和消防隐患,产生声光、油烟及其他污染物影响小区生活环境、治安管理的生产经营活动;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等。取得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房屋所在单位、小区物业企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后,家庭住宅才能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楼下有餐馆(住宅楼下餐饮店何去何从)

  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市场主体经营活动中发生环境污染、噪音、气味、危险、人员流动大等涉及人身憩息、财产安全行为的,有关部门也将介入管理。

  楼下住户经营快餐外卖,属于住宅性用户改作商业用命,是必须取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并且需要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如果未取得同意的,属于非法改造。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法律咨询网www.zhenruikeji.com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