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法诉前的证据保全
民事诉讼法诉前的证据保全即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是证据保全的一种,2012年新民诉法明确了证据的诉前保全制度,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具体包括技术合同纠纷、专利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纠纷、网络域名纠纷、植物新品种纠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发现权纠纷、其他知识产权纠纷等。对于其他民事纠纷案件,一般不能适用诉前证据保全措施。
二、诉前证据保全申请条件
证据保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证据若不及时收集或者固定,有可能自然灭失、人为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2、必须由诉讼参加人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
3、在一般情况下,证据保全应由诉讼参加人申请。在没有诉讼参加人申请的情况下,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主动进行证据保全。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必须在起诉的同时或者起诉之后提出证据保全申请书。
4、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证据保全。如果人民法院接受了当事人关于证据保全的申请,就应作出准许保全的裁定,并要在裁定中指明应保全那种证据,以及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用什么方法实施保全。人民法院可以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诉前的证据保全即是通常所说的诉前证据保全,这类证据保全多运用于知识产权类案件之中。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人主要是诉讼参加人,申请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该证据在诉讼之后将难以取得或者被销毁的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