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刑诉中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吗

  刑事案件案件对被害人或者其家属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一般不会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五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二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①主体适用范围。

  主体范围指因精神损害赔偿而有权提出诉讼请求的公民和组织。直接受害人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之诉,没有争议。

  ②客体适用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限于:

  ⒈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权。

刑事案件精神损失(刑法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解释)

  还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些权利结合在一起,保护了人作为生物有机体所固有自然属性上的人格利益。从而使权利主体自身生存,活动和发展所需的各种条件、基础和社会评价得到满足和实现。将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做出了扩大,其中生命健康权,隐私权等第一次以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是符合有损害就有赔偿这一基本精神的。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并不是不能主张。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法律咨询网www.zhenruikeji.com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