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怎样判断既定事实婚姻
在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形成事实婚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二、事实婚姻解除时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怎么处理
(一)事实婚姻解除时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事实婚姻解除的效力同离婚的效力一样,有关财产的处理与子女的抚养同离婚时一样。
(二)同居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同居关系解除时双方的财产关系及子女抚养关系可参照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情况下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的规定。即:
1、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不适用《法典》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3、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4、男女双方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5、男女双方无补偿请求权和经济帮助请求权。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属于事实婚姻关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法律咨询网www.zhenruikeji.com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