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抚养关系是否可以约定

  抚养关系是不可以约定的,而是由双方法律关系形成的,例如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之间形成的,继父母对继子女尽抚养教育义务的,就形成抚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事实抚养关系如何认定的

  事实抚养关系的认定标准是抚养关系的形成时间是在继子女未成年之前,而且有共同生活的事实,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这是一般认定事实抚养关系的判定标准,当然,继子女如果已经成年,但是属于精神病人,也一直都是由继母或者继父照顾的,双方也形成事实抚养关系。

  指在收养法出台前就已经存在的收养关系,称事实收养关系,未经收养登记,以父母子女相称即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事实抚养关系”应包括:

  1、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继父(母)对未满18岁的继子女共同生活并承担抚养费;

  2、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抚养关系:养父(母)对未满18岁的养子女共同生活并承担抚养费。

民法典中抚养关系是否可以约定终止的情形(民法典中抚养关系是否可以约定终止的条件)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抚养关系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法律关系,而不是由当事人约定形成的。例如生父母和子女之间形成的抚养关系,继父母对继子女尽抚养教育义务,形成的抚养关系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臻睿律师www.zhenruikeji.com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