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拆迁安置房如何办不动产权证
获得拆迁安置房后,当事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权材料、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等材料,到房屋所地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二、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是多少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拆迁安置房后,办理首次权属登记的,当事人可以和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申请时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等资料。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臻睿律师www.zhenruikeji.com进行咨询。